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jwadmin发布时间:2019-05-17浏览次数:16813

中共盐城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盐师院纪〔20167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前移纪律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诫勉谈话和函询坚持从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出发,做到及时、严格,防微杜渐,注重实效。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涉及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落实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干部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和工作正常开展,群众意见较大的;

(三)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全局观念不强,工作不思进取,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四)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或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生活作风不健康,群众反映较大的或有损学校形象的;

(七)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或审计中发现应当注意或纠正的问题,造成一定后果的;

(八)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未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六条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1)对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时,由学校党政领导或纪检部门、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谈。诫勉谈话的记录由纪委办公室或组织部负责,并经被谈话人最后签字认可。

2)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二)函询

1)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时,由纪委或组织部发出书面函询通知。

2)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回复材料随同函询书一并交给纪委办或组织部。

第七条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或回复函询的材料,由学校纪委办或组织部存档,并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八条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注意事项

1)需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由纪委或组织部提出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纪委书记批准,并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2)需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3)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4)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诫勉谈话对象进行帮助教育,促其认识问题、改正错误。

5)诫勉谈话对象在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也不得作为当年度评先评优的对象。

第九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二级党组织如要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纪委和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54

附件1

诫勉谈话呈报审批表

编号:     


被谈话人

姓  



单位及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领导


参谈人员


谈话事由


拟办

意 见


领导

意 见


备 注


注:此表纪委办公室和组织部留存、备案。


附件2

编号: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通知书(存根)

同志:

根据《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于年分到就问题接受约谈。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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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通知书

同志:

根据《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于年分到就问题接受约谈。

特此通知。

 

中共盐城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盐城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    

函询通知书

 

同志:

根据《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纪委或组织部。

 

中共盐城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盐城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年 月  日

 

 

 

 

 

 

 

 

附件4

函询情况反馈表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如栏目不够,可另行附纸)

备注


注:此表纪委办公室和组织部留存、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