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提醒的暂行办法

发布者:jwadmin发布时间:2019-11-13浏览次数:18943


中共盐城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提醒的暂行办法


盐师院纪〔20166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把握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给予党员干部最大限度的关爱、帮助和提醒,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对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及时教育、提醒告诫、预警纠偏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类型及情形:

(一)责任约谈。发现领导干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履责不到位;或对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存在理解性偏差,贯彻执行不到位,出现干部问责制中所列的需要问责情形,但情节轻微,需要提醒纠正并加以督促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责任约谈。

(二)纪律约谈。在监督检查、信访工作中,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不严格,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其进行纪律约谈。

(三)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责任担当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四)风险约谈。在日常工作中,针对廉政风险易发多发的重点岗位人员、或临时承担学校重大项目或任务的、或遇有重大事项、重大变故的,需提醒党员干部端正位置心态、做到防范未然的,可以对其进行风险约谈。

第四条  约谈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约谈人为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时,纪检监察部门应不少于2人参加。

第五条  约谈程序和方式: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件1),报纪委书记审批;

  (二)向被约谈人下发《约谈通知书》(附件2),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

(三)约谈人对被约谈人进行谈话;

(四)制作约谈记录,经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后,由纪委办公室留存、备案。

(五)约谈一般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被约谈人作出的说明或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要求。

第七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纪检监察部门应告知其上级分管领导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并将约谈情况向上级分管领导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后,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通知被约谈人及其所在单位予以了结。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被约谈人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敷衍应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约谈人在约谈前应做好谈话准备,制订谈话提纲,并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

第十一条  被约谈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对约谈的问题要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盐城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54

附件1

约谈呈报审批表

                            编号:

被约谈人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领导


参谈人员


约谈事由


拟  

意 见


年 月 日

领  导

意 见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此表纪委办公室留存、备案。

附件2

编号:

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通知书(存根)

同志:

根据《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于问题接受约谈。

特此通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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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通知书


同志:

根据《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于问题接受约谈。

特此通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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