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党委与纪委定期会商、协调沟通、重要情况通报实施办法

发布者:jwadmin发布时间:2022-10-20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学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有效落实,根据中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省纪委监委《关于推进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苏纪办发〔201921号)、《江苏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苏纪办发〔201928号)和学校党委《关于印发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师院委〔2019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原则;  

2.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学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原则;

3.坚持认真分析、切实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的原则;

4.坚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1.分析研判学校政治生态,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以及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落实、检查、考核情况;作风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和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情况;巡视巡察、审计、主题教育等整改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中需要协调的事宜。

2.学校纪委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的不正之风和普遍性问题、突出问题;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四风”、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问题,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等情况;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深化“三转”和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建设情况。

三、主要形式

学校党委和纪委采取通报情况、报告工作、列席会议、会议协商、现场监督、谈心谈话等形式,开展会商、沟通及通报。

四、组织实施

1.学校党委和纪委会商、沟通及通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定期会商、沟通及通报,每半年开展一次,主要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及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会商、沟通及通报。不定期会商、沟通及通报,主要就日常性、阶段性、一次性工作等进行会商、沟通及通报。

2.学校党委和纪委会商、沟通及通报一般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根据需要,相关部门、二级单位可参加或列席。

3.每次协调沟通、通报重要情况后,学校党委作出的相关部署,纳入学校纪委专题督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采取《监督意见书》《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等方式指出,相关责任领导、责任部门须认真抓好研究落实。

  4.学校纪委要及时将向校党委的通报问题、提出的工作建议、校党委反馈的意见等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按规定报送上级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