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盐城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jwadmin发布时间:2022-10-2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校纪委集体领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议事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纪委全委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形式,由全体校纪委委员参加,是校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纪委全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传达学习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党代会纪委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听取以校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五)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六)应当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纪委全委会议题由校纪委办公室办公会议酝酿后提出,并征求校纪委委员意见后,由校纪委书记审定。

第六条纪委全委会议题和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发给校纪委委员。

第四章会议召开

第七条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纪委全委会由校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纪委书记因故缺席可委托校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纪委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条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纪委全委会的会务工作。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十二条纪委全委会实行一事一议,由校纪委书记或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三条校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应根据决策程序经校纪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下次纪委全委会议题复议。

第十四条纪委全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事项和通过的决议,由校纪委办公室记录、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督办执行。

第十五条校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校党委批准办理的,须报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如有议题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纪委委员因故缺席,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纪委印发的《中共盐城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盐师院纪〔20187号)同时废止。

 

(盐师院纪〔20229号文件)